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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Anonim

起源和历史先例

《第二修正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罗马和佛罗伦萨时期,但是其英语起源于16世纪后期,当时伊丽莎白女王一世建立了国家民兵组织,法律要求所有阶层的人参加以捍卫领域。尽管伊丽莎白(Elizabeth)建立国家民兵的尝试惨遭失败,但民兵的意识形态直到18世纪中叶都将被用作政治工具。关于民兵的建立和控制的政治辩论是英国内战(1642-51)和光荣革命(1688-89)的促成因素。

尽管最高法院在海勒和麦当劳作出了裁决,但许多宪法历史学家不同意法院的看法,即《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为了在家中自卫的目的而“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确,两个多世纪以来,法官和学者一直达成共识,即《第二修正案》只保障个人通过参加州民兵捍卫自由的权利。但是,到20世纪后期,该修正案的“自卫”解释已为少数法官所采用。自卫观点似乎也被美国大部分人视为理所当然,尤其是那些一贯反对枪支管制的人。

在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修正案的前身于1689年在英国《人权法案》的第七条中进行了编纂,该条规定“作为新教徒的人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所允许的条件为其辩护提供武器。根据法律。” 经常被误解为捍卫自己的人身,房屋或财产的权利,“拥有武器”的津贴确保了议会可以通过武装合格的新教徒作为民兵来行使其对独裁王冠的自我保护的主权。

毫无疑问,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在起草第二修正案时就想到了英国对“拥有武器”的津贴。从17世纪后期到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美两国的历史上都充分记录了“训练有素的民兵”的宪法意义。它被包括在该国的第一部宪法《联邦条款》(1781)中,甚至在1787年在费城起草了新美国宪法的制宪公约中都得到了注明。因此,“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列为手段是为了实现“训练有素的民兵”的目标,即为国家保卫国防,提供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部队来制止联邦暴政,并通过在各个国家之间平均分配剑的力量来实现宪法的平衡人民,各州和联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