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3年同工同酬法[1963]
美国1963年同工同酬法[1963]
Anonim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EPA),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立法,要求同工同酬,以消除基于性别的差异。国家战争劳工委员会于1942年首次倡导同工同酬,并于1945年提出了同工同酬法案。十八年后,1963年6月10日,约翰·肯尼迪总统将《同工同酬法案》签署为法律。它是对1938年《公平劳工标准法》的修正案,该法对最低工资,加班和童工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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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工资不平等的理由有以下几种:由于家庭义务,职业妇女的离职率更高;一些州法律禁止妇女在夜间工作;其他法律则限制了女性可以工作的实际小时数和女性可以举起的体重。法律反映了该时期美国赔偿制度的历史偏向;在1950年代,三分之二的家庭有一个养家糊口的丈夫和一个全职妻子。不认为妇女的收入对家庭的生存至关重要。

EPA原则上要求,在技能,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方面基本上相等的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应获得相同的报酬。最初提出的法案要求“可比工作”同等报酬。但是,该规定在法案获得通过之前已更改为“平等工作”。EPA允许根据工龄,功绩,质量或生产数量的工资差异,或其他不基于性别的差异。在EPA案件中,原告有举证责任表明女性的工资低于男性,并且所从事的工作“实质上是平等的”。从1963年直到1972年《教育修正案》通过,以行政,行政或专业身份受雇的人员被EPA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为EPA已纳入《公平劳工标准法》,其中包括那些豁免条款。由于1977年的《重组法案》,EPA的执行权于1979年移交给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一直存在。